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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亮亮与金军伟、叶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亮亮,金军伟,叶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民初2103号原告:金亮亮。被告:金军伟。被告:叶丹丹。原告金亮亮为与被告金军伟、叶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亮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军伟、叶丹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金军伟与被告叶丹丹于2013年4月9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23日和2月7日,被告金军伟先后向原告金亮亮各借款10000元,合计20000元。借款未约定期限和利息。经原告催讨,被告金军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军伟、叶丹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亮亮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0.5%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26日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亮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金军伟、叶丹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立新申请执行时效二年二O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