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云慧,韩晋阳,曾纪军,康风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33号申请执行襄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襄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刘义平。被执行人康云慧。被执行人韩晋阳。被执行人曾纪军。被执行人康风贤。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襄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康云慧、韩晋阳、曾纪军、康风贤担保责任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云慧、韩晋阳、曾纪军、康风贤银行存款60869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玉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