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20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战学洪与王金环房屋租赁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战学洪,王金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20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战学洪,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信义玻璃经销处负责人,住吉林省农安县,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齐宏伟,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环,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周鹤,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战学洪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战学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战学洪的申请属于对自己诉权的依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且被上诉人王金环同意上诉人战学洪撤回一审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战学洪撤回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二、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85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2元共计30762元减半收取为15381元,由上诉人战学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徐 锐代理审判员 贺银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千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