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2执2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湖南天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天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218-5号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刚毅,局长。被执行人湖南天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桂芬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鄂1222财保3号行政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天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天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90xxxx****xxxxx6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