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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复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志银与王海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银,王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复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杨志银,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王海建,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杨志银与被执行人王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铜张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2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94720元,执行到位0元。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查询工商、土地、车辆、银行等相关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建所有的徐州市××花园××室的房产。本院依法委托徐州通标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并作出通标(2015)(徐)房估字第S-00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人民币29355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海建公告送达徐州通标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通标(2015)(徐)房估字第S-00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后,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对被执行人王海建所有的徐州市××花园××室的房产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不同意第二次拍卖,也不同意以第一次流拍价接收。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铜张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松执行员 孙金龙执行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