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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1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榆社县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社县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1民初295号原告榆社县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新建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任玉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栋,男,1984年10月30日生,现住榆社县。(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孙磊,男,1989年5月20日生。原告榆社县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社县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文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裴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