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新瑶与XX权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78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充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新瑶负担。审判员 高宝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