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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新瑶与XX权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78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充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新瑶负担。审判员  高宝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