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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执48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成绍华申请执行何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绍华,何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48之一申请人成绍华,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执行人何喜龙,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九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2016)黔0322执4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2执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国 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令狐芷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