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执48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成绍华申请执行何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绍华,何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48之一申请人成绍华,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执行人何喜龙,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九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2016)黔0322执4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2执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国 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令狐芷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