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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魏国龙、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分公司,魏国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1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解放路485号。负责人:蒋学峰。委托代理人:叶长青、王皓璇,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国龙。委托代理人:苏华君、王善忠,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6号。负责人:赵志成。委托代理人:韩文君,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夏文田。委托代理人:代良平。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金州公司)与被上诉人魏国龙、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大连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和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0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联通金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长青、王皓璇,被上诉人魏国龙的委托代理人苏华君,原审被告联通大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文君,原审第三人和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良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联通金州公司的工程管理人员智慧于2014年12月6签字的《金州联通分公司未进账工程确认情况》为据诉请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联通大连公司给付其工程款2048866.3元。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合同,施工后也未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决算,上述确认情况的内容中项目总投资额及施工费金额均并非确定的金额。上诉人一审中并未提交书面的司法鉴定申请,但考虑到上诉人系因认为申请司法鉴定的责任在被上诉人而未提出书面申请,现其在二审期间明确向本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申请案涉工程价款的具体金额进行鉴定,应予准许,并由原审法院委托鉴定为宜。另,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联通大连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但原审判决判项部分对原审被告联通大连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未作处理,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021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190元(上诉人已预交),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王慧莹审判员  宁 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