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1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玉环县江南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台州泰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县江南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台州泰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江南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坎路。法定代表人:林纪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台州泰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前塘垟村前塘垟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里美。申请执行人玉环县江南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泰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玉商初字第4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6年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台州泰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69372.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67元,申请执行费940.58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台州泰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全省各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线索;在车辆管理部门查有被执行人台州泰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别克牌汽车、车牌号为浙J×××××五菱牌汽车,尚未查控在案;在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有被执行人台州泰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前塘垟南路6号的厂房(所有权证号:162097,向卓永法设定抵押400万元),已被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在(2015)台玉商初字第4259号案件、2016年3月18日在(2016)浙1021民初1475号案件先后查封,本院于2016年5月4日收到玉环县人民政府(2016)24号专题会议纪要文件,要求暂缓对被执行人台州泰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的厂房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均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1执1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新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毛秋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