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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4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某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某,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713号原告赤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步行街。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某,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向阳小区家属楼15栋107号。被告王某,男,1993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某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韩大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