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52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喜生等申请钟平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喜生,郭仁军,万文青,袁苟生,钟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21执2号申请执行人赵喜生,男。申请执行人郭仁军,男。申请执行人万文青,男。申请执行人袁苟生,男。被执行人钟平生,男。本院在执行赵喜生、郭仁军、万文青、袁苟生与钟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平生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玉平审判员  张文华人民陪执员彭建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袁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