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颜立芹与广饶县大王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立芹,广饶县大王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颜立芹。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长春路07号。法定代表人赵军元,该镇镇长。本院执行的颜立芹与广饶县大王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368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额63684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的工程款已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48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暂不具备支付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大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荣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