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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二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陈立军、陈金玉与崔汉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军,陈金玉,崔汉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797号原告:陈立军,男,汉族,1969年9月30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陈金玉,男,汉族,1950年5月15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崔汉龙,男,汉族,1961年3月6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陈立军、陈金玉与被告崔汉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2015年12月16日、2016年7月1日分别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立军、陈金玉、崔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立军、陈金玉诉称:2006年,陈立军与崔汉龙合伙购买设备,修建厂房,开办木板厂。合伙租用吕有山的场地11年,租金分两次给付,第二次是由陈立军于2010年1月单独给付的14000元。2010年2月,陈立军与崔汉龙终止合伙,双方只对合伙的现金账目进行了清算,而对于修建厂房的费用、场地租金、机械设备未进行分割,只是口头约定:从2010年2月起,崔汉龙先单独经营合伙的厂房、场地、机械设备。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由陈立军单独经营合伙的厂房、场地、机械设备。2013年7月1日后,崔汉龙拒不交付。故陈立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崔汉龙向陈立军交付二人合伙时的厂房、场地、机械设备,并赔偿陈立军自2013年7月1日起的营业损失80000元。崔汉龙辩称:2006年,陈立军与崔汉龙合伙购买设备,修建厂房,开办木板厂。2010年2月,陈立军与崔汉龙终止合伙,并对合伙的全部资产清算、处理完毕,最终结果为陈立军欠崔汉龙38万元。因二人合伙时占用了崔汉龙羊场的房屋、羊舍、院落,故二人约定以4年的租金抵顶合伙时将崔汉龙羊舍改建为厂房的费用;机械设备由陈立军运走一部分,剩余部分双方商定:陈立军所有的那部分作价2万元归崔汉龙所有,崔汉龙给陈立军出具了欠条,并在合伙终止清算时结清;2013年9月22日,双方再次核对账目,最后计算得出陈立军仍欠崔汉龙55000元。这次核算时,已将租用吕有山土地的租金计算在内。故陈立军、陈金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崔汉龙不应对其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2006年,陈立军与崔汉龙合伙购买设备,修建厂房,开办木板厂。合伙占用了崔汉龙羊场的房屋、羊舍、院落,还租用吕有山的场地11年,租金分两次给付,第二次是由陈立军于2010年1月单独给付14000元。2010年2月5日,陈立军与崔汉龙终止合伙,并雇佣孙民、庄勇进行了清算,清算单写明:最终陈立军欠崔汉龙38万元,2009年年末前双方的欠据一律作废。2013年9月22日,陈立军再次给崔汉龙出具欠条,欠条写明陈立军还欠崔汉龙55000元,2013年9月22日之前双方的账目全部结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陈立军、崔汉龙的陈述、土地承包合同、租金收条2份、2010年2月5日的核算清单、2013年9月22日的核算清单、2013年9月22日陈立军出具的欠条、孙民当庭出具的证言、孙长宝出具的书面证明、吕有山出具的证明、庄勇出具的书面证明。崔汉龙对陈立军、陈金玉提交的账簿2份、收据一组有异议,表示这些都是陈立军保管的,崔汉龙没在上面签字,不知道这些证据是否真实。二人合伙的账目已经核算清楚。陈立军、陈金玉对崔汉龙提交的山东省费县瑞鑫机械厂出具的书面证明有异议,表示该证据是假的;对吉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异议,表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因陈立军、陈金玉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陈立军与崔汉龙之间存在着双方在合伙终止后,再各自分别独立经营相关厂房、场地、机械设备三年半的口头协议,故本院对陈立军、陈金玉提出的存在该口头协议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二人提出的要求崔汉龙交付厂房、场地、机械设备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立军、陈金玉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陈立军、陈金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七份,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伟人民陪审员  张洪福人民陪审员  张铁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历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