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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官宗平与威信县鱼洞沟煤矿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宗平,威信县鱼洞沟煤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520号原告官宗平。被告威信县鱼洞沟煤矿。代表人裴兴晟,执行事务合伙人。原告官宗平诉被告威信县鱼洞沟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宗平撤回对被告威信县鱼洞沟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5元,由原告官宗平负担。审判员  李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