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9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官宗平与威信县鱼洞沟煤矿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宗平,威信县鱼洞沟煤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520号原告官宗平。被告威信县鱼洞沟煤矿。代表人裴兴晟,执行事务合伙人。原告官宗平诉被告威信县鱼洞沟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宗平撤回对被告威信县鱼洞沟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5元,由原告官宗平负担。审判员 李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