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5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宋某某、强某某、于某某、温某某、杨某某、浑某某、李某、赵某某、孙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强某某,于某某,温某某,杨某一,杨某二,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25刑初79号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2014年3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6月26日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林口县看守所。被告人强某某,男。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赌博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2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于某某,男。2012年6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5年12月17日涉嫌赌博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3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温某某,男。2014年9月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5年12月17日因涉嫌赌博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口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穆棱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占云,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一,男。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赌博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1日被林口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二,男。2009年10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6月26日因涉嫌赌博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2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浑某某,男。2010年1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8月31日因涉嫌赌博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2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男。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赌博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2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农垦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赌博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9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某,男。2009年7月1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7月3日因涉嫌赌博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2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强某某、于某某、温某某、杨某一、杨某二、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强某某、于某某、温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占云、杨某一、杨某二、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于某某、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自2015年5月初至6月25日期间,先后在林口镇居民姜某某家、杨某二家、张某某家、于某家、翠薇山庄组织赌局进行聚众赌博,鸡西、依兰、穆棱以及林口等地赌博人员70余名参与赌博,赌局采取扑克轮流推牌九的形式,并现场设立“抽红水箱”,由李某某(在逃)负责抽取红利,累计抽利数十万元。被告人强某某和浑某某为宋某某提供资金帮助,宋某某以赌局抽红分成作为二人的回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二、赵某某为赌局提供放哨、打扫场地、挑选扑克等直接帮助。被告人杨某一在赌局发放高利赌债110000元,并于2014年10月17日在七台河市桃山区一赌局内向赫某某(另案处理)发放高利赌债10000元。被告人孙某某组织林口县刁翎镇多人参与赌博。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诉至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但是抽取的红利没有那么多,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强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只抽取了一次红利分得了二千余元提成,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辩称,股份是宋某某主动给的,并没有实际分得红利,也没有为赌局提供任何帮助,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温某某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请依法判处缓刑。被告人杨某一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二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浑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某二:2015年5月初,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强某某、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林口镇居民姜某某家、杨某二家、张某某家、于某家组织赌局进行聚众赌博,宋某某占股四份,强某某、于某某各占三股。被告人温某某与宋某某系朋友关系,宋某某知道温某某在赌局中输钱后,将自己所占的股份分给温某某两股。赌局采取扑克轮流推牌九的形式,并现场设立“抽红水箱”,由李某某(在逃)负责抽取红利。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强某某、于某某、温某某按约定股份从抽取的红利中分成一次,宋某某分得1600元、强某某分得2400元、于某某分得2400元,温某某未到场,其分得1600元用于还债。另查明,被告人浑某某为宋某某提供50000元资金帮助。被告人杨某一在赌局发放高利赌债110000元,并于2014年10月17日在七台河市桃山区一赌局内向赫某某(另案处理)发放高利赌债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杨某二、赵某某为赌局提供放哨、打扫场地、挑选扑克等直接帮助。被告人孙某某组织林口县刁翎镇多人参与赌博。还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因犯贩卖赌品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期间于2013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取保候审,共羁押49天。被告人温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3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期间,于2014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释放,共羁押151天。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强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杨某二被林口县公安局当场查获。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家中被林口县公安局查获。2015年8月31日,浑某某主动到林口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温某某、于某某被林口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某一被林口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强某某、于某某、温某某、杨某一、杨某二、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账本、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赵某某、张某一、张某二、于某某、刘某、赫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强某某、于某某、温某某、杨某一、杨某二、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强某某、于某某、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在明知道宋某某实施的是赌博犯罪活动,被告人杨某一、浑某某为其赌博犯罪提供资金帮助,被告人杨某二、李某某、赵某某为赌博提供直接帮助,被告人孙某某帮助组织人员参与赌博,被告人杨某一、杨某二、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系赌局组织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强某某、于某某、温某某、杨某一、杨某二、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为赌局提供帮助,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宋某某、温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宋某某、强某某、于某某、温某某、杨某一、杨某二、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浑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强某某、于某某、杨某一、杨某二、浑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第、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哈铁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三、被告人强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四、被告人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五、撤销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温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的缓刑部分。六、被告人温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二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七、被告人杨某一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八、被告人杨某二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九、被告人浑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十、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十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十二、被告人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审 判 长 王德林审 判 员 周 剀人民陪审员 赵朋甡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侣秋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