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任启福与王海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朝,任启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民终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朝,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启福,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士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海朝因与被上诉人任启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2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海朝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永超,被上诉人任启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士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4月27日夜晚,被告王海朝打电话指派原告任启福到工地上为房顶收光,在收光的过程中原告从房顶上摔落到地面,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被送到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住院39天。原告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任启福因右视神经损伤致右眼盲目5级,评定为八级伤残;因外伤致颅脑损伤愈合后遗留神经功能障碍,此损伤后遗症评定为十级伤残。2、建议其损伤误工(休息)期210日、营养期105日、护理期180日。3、后续行右颞顶部颅骨修补术医疗费用,建议为人民币26000元。原告系农村居民。另查明,被告给原告支付医疗费25530元。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各项医疗费73626元+7120元+8188元=889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39天=1170元、营养费30元/天×105天=3150元、误工费74.5元/天×210天=15645元、护理费101.6元/天×180天=18288元、伤残赔偿金9916元/年×20年×31%=6147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鉴定费2450元、后续治疗费26000元,合计241116元。一审法院认为:任启福受雇于王海朝在工地上为房顶收光时不慎从高处坠落,王海朝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任启福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自身不慎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被告王海朝赔偿原告任启福各项损失241116元的80%即192892元-25530元=167362.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海朝赔偿原告任启福各项损失167362.8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任启福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4元,减半收取1972元,由原告任启福负担161元,由被告王海朝负担1811元。宣判后,王海朝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王海朝打电话指派任启福到工地上为房顶收光及任启福受雇于王海朝系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采信录音资料及任某甲、任某乙、王某的证人证言系违法错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任启福答辩称,王海朝系从事建筑行业的包工头,任启福是跟王海朝干活的工人,2015年4月27日夜晚,王海朝打电话指派任启福到王飞家工地上为房顶收光,在收光的过程中任启福从王飞家房顶上摔落到地面,受伤严重,王海朝和王飞等人开车将任启福送到医院救治,王海朝先后六次为任启福垫付治疗费25530元,任启福出院后,王海朝与任启福的亲友多次协商赔偿,从事前、事中、事后王海朝的行为可以充分证明王海朝与任启福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举证及质证意见均同一审,本院认证意见同一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本案争议的焦点:1、原审认定事实是否正确?2、原审采信证据是否正确?3、原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任启福受雇于上诉人王海朝在工地上为房顶收光时不慎从高处坠落的事实有证人任某甲、任某乙、王某的证言及视听资料能够证明,上诉人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证人任某甲、任某乙、王某虽系被上诉人的亲属,但三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上诉人称原审采信证据违法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审理该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44元,由上诉人王海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艳东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周甜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宇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