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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督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武建国申请支付令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建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723民督90号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武建国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16日武建国在安字信用社贷款3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4月20日,截止2016年7月1日欠本金3万元,利息1476.01元。申请人请求本院督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31476.01元并自2016年7月1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84‰(日利率4.61‱)计算给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武建国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31476.01元,自2016年7月1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84‰(日利率4.61‱)计算给付利息。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19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肖立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