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夏鑫槽车清洗有限公司、夏志亮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区夏鑫槽车清洗有限公司,夏志亮,夏吉林,蒋丽杰,夏志力,夏闻谦,赵帷策,夏婉馨,吉林市志亮纸制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1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莫英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凯,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夏鑫槽车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夏志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夏志亮,男,汉族,1952年5月7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夏吉林,女,汉族,1961年7月24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蒋丽杰,女,汉族,1965年12月25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夏志力,男,汉族,1950年7月28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夏闻谦,女,汉族,1979年7月21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赵帷策,男,满族,1979年9月30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夏婉馨,女,汉族,1985年12月26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志亮纸制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夏吉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夏鑫槽车清洗有限公司、夏志亮、蒋丽杰、夏志力、夏吉林、夏闻谦、赵帷策、夏婉馨、吉林市志亮纸制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吉仲裁字第28号裁决已经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裁决确定的限期履行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对被执行人夏吉林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进行案外和解为由,要求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仲裁委员会(2015)吉仲裁字第28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