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0112财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昌镇,袁其勇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其勇,杨昌镇,黄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0112财保236号申请人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施大龙。被申请人袁其勇,女,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杨昌镇,男,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黄莉,女,汉族,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袁其勇、杨昌镇、黄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30万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袁其勇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X路X号X幢X的房屋。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其勇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X路X号X幢X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