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汪吉祥、衢州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吉祥,衢州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沈华,陈星伟,浙江好梦来集团有限公司,索里拉(衢州)服装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中山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667号申请执行人:汪吉祥,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衢州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通江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77194479-8。法定代表人:陈星伟。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宾港北路179号,组织机构代码:73029183-1。法定代表人:沈华。被执行人:沈华,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陈星伟,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被执行人:浙江好梦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大桥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76939-1。法定代表人沈华。被执行人:索里拉(衢州)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672号,组织机构代码:05422873-X。法定代表人:沈华。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中山农场,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官塘村,组织机构代码:66391436-4。法定代表人:沈华。申请执行人汪吉祥与衢州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沈华、陈星伟、浙江好梦来集团有限公司、索里拉(衢州)服装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中山农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商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27日,汪吉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沈华长期居住国外,所有被执行公司正在破产程序中,资产一时难以处置。截止至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0日起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欠案件诉讼费12040元,执行费22400元。现申请执行人汪吉祥自愿申请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6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瑞标审 判 员 朱 敏审 判 员 伍秋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