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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付云鹤诉高文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云鹤,高文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622号原告付云鹤,男,1979年9月13日生,满族,无业。被告高文彦,男,1972年5月16日生,汉族,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云鹤与被告高文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云鹤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云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云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付云鹤承担。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