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付云鹤诉高文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云鹤,高文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622号原告付云鹤,男,1979年9月13日生,满族,无业。被告高文彦,男,1972年5月16日生,汉族,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云鹤与被告高文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云鹤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云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云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付云鹤承担。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