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执恢字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植物油集团公司申请松原市乾港制革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植物油集团公司,林树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字17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植物油集团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隆礼路33号。被执行人林树栋,男,住乾安县乾安镇。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松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林树栋返还吉林省植物油集团公司货款636073.60元并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1997年11月18日甲方吉林省植物油集团公司、乙方林树栋、丙方松原市乾港制革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约定松原市乾港制革有限公司为林树栋提供担保责任。原审诉讼费11370元林树栋负担,并承担执行费用等。经查,被执行人现无法联系、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松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景坤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