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天津金琦低温物流有限公司与江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琦低温物流有限公司,江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3588号原告天津金琦低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东头甲2号军产编号0725号土地。法定代表人张永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树林,该公司员工。被告江勇,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受理原告天津金琦低温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勇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河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租购合同,该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对管辖法院无约定,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河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件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阎晋宇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记员 王春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