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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魏某、侯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某,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767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候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某、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横民初字第02615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魏某、候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8312.12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从2014年10月6日起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款项,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负担案件受理费221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302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767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买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