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俞兆婴与福清市音西街道洋埔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兆婴,福清市音西街道洋埔村民委员会,福清市音西街道财务与经管服务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2318号原告俞兆婴,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福清市音西街道洋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清市音西街道洋埔村。负责人黄源金,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福清市音西街道财务与经管服务站,住所地福清市音西街道内。法定代表人倪恒明,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兆婴与被告福清市音西街道洋埔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福清市音西街道财务与经管服务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兆婴于2016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兆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俞兆婴负担。审判员 薛爱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胡友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