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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执80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涛、郑飞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郑飞云,方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80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杨涛,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小梦,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郑飞云,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方丽英,女,1983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涛与被执行人郑飞云、方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