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执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左勇与中安检测中心湖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勇,中安检测中心湖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左勇被执行人:中安检测中心湖北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汉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飞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