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易敏与孙章发、竹溪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462号原告易敏。被告孙章发。被告竹溪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敏诉被告孙章发、竹溪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敏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章发、竹溪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孙章发、竹溪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兰星玉所有的房屋(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审判员 徐守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