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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与姜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姜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9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男,194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上诉人(原告):黄某乙,女,194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晓宇,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女,1982年3月0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唐国平,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甲、黄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姜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3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甲、黄某乙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黄某甲、黄某乙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甲、黄某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某甲、黄某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秋菊审判员  许 林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