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5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忠瑞与杨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瑞,杨兴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910号原告:陈忠瑞。委托代理人:王玲峰,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军。原告陈忠瑞与被告杨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万元并承担起诉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借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需向原告购买货物,2016年2月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000元,该款经催讨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兴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陈忠瑞货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兴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叶慧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雪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