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刑更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垣坤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670号罪犯张垣坤,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O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00)潍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垣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一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00)鲁刑一终字第6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垣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如下: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鲁刑执字第7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鲁刑执字第10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本院以(2008)泰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期限不变;2010年6月1日,本院以(2010)泰刑执字第3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期限不变;2012年6月1日,本院以(2012)泰刑执字第5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期限不变;2013年11月29日,本院以(2013)泰刑执字第11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期限不变;2015年2月11日,本院以(2015)泰刑执字第1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期限不变。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至2017年6月17日。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对罪犯张垣坤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张垣坤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张垣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垣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此次减刑取得考核分70.8分,获得记功、表扬、嘉奖奖励,被评为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垣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六天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期限不变。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