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3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罪犯邱继枫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继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3828号罪犯邱继枫,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9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继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邱继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邱继枫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继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继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日(刑期至2016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