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周小光与戴本洪、谢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光,戴本洪,谢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693号原告:周小光,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戴本洪,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谢统平,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光与被告戴本洪、谢统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小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周小光负担。审 判 长 郭晓燕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人民陪审员 冯国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