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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周小光与戴本洪、谢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光,戴本洪,谢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693号原告:周小光,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戴本洪,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谢统平,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光与被告戴本洪、谢统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小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周小光负担。审 判 长  郭晓燕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人民陪审员  冯国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