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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范德金、李双花诉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红石堰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德金,李双花,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红石堰村民委员会,红石堰湾老房改造代建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财保15号申请人范德金。申请人李双花。被申请人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红石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惠,主任。被申请人红石堰湾老房改造代建项目部负责人舒卫明。申请人范德金、李双花与被申请人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红石堰村民委员会、红石堰湾老房改造代建项目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范德金、李双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红石堰村民委员会、红石堰湾老房改造代建项目部银行存款322240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房地产,查封位于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红石堰村红石堰湾旧房改造工地已竣工的A区2排第4、5号、A区3排第3、4、5、6号、B区2排6栋别墅共12栋房屋。申请人范德金、案外人全林春(系申请人范德金妻子)以其位于麻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桥社区万家冲自然垸和万家冲小区的自有房屋两栋(建筑面积分别为370平方米、240平方米)、申请人李双花以其位于麻城市金广大道金光世纪花园1幢2单元****室商品房一套、案外人李洁以其位于麻城市金广大道金广世纪花园1幢2单元----室商品房一套,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范德金、李双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红石堰村民委员会、红石堰湾老房改造代建项目部银行账户资金3222405元;或者查封位于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红石堰村红石堰湾旧房改造工地已竣工的A区2排第4号、第5号、A区3排第3号、第4号、第5号、第6号以及B区2排6栋别墅共12栋房屋;查封申请人范德金、李双花、案外人全林春、李洁用于本案担保的位于麻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桥社区万家冲自然垸和万家冲小区的房屋两栋(建筑面积分别为370平方米、240平方米),位于麻城市金广大道金光世纪花园1幢2单元****室、----室商品房两套。申请人范德金、李双花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程刚杰审判员  曾武军审判员  施小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毛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