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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财保6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商文学与商洪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文学,商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财保695号之三申请人:商文学,男,汉族,住址长岭县。被申请人:商洪琴,女,汉族,个体,住长岭县。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吉0722财保695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商文学提供的商文学与冯秀平共有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娜代理审判员 赵 瑞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