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执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京泽申请执行四川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京泽,四川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绵执字第297-2号申请执行人李京泽,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被执行人四川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71号12幢2楼15号。法定代表人潘学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初字笫29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京泽申请执行四川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四川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其价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京泽和其他债权人。其名下的房产正在确权诉讼中,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确权诉讼终结后,再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初字笫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小平审 判 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小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