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韩桂兰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桂兰,刘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22民初1808号原告:韩桂兰,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刘超,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韩桂兰诉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2016年6月29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桂兰、被告刘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桂兰诉称: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刘超向我借了1000元钱,未出任何手续,我多次索要未果,之后刘超就拒不承认欠款的事实。2016年4月20日,刘超将其自家的羊赶到了我家院内,并报警称因债务纠纷他家的羊被我儿子王二东抓走一只,后有派出所的民警出警,通过询问被告刘超承认了欠我1000元的事实,现今,刘超反悔拒不承认欠款的事实,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欠款1000元。刘超辩称:我不欠原告的钱,原告的儿子王二东还欠我钱没还,如果原告有证人或某某证明我借原告钱了,我就同意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桂兰与被告刘超系邻居关系。2014年春节刘超在韩桂兰处借款1000元2016年4月20日14时许,巴吉垒派出所接到刘超的报警,其民警宋明、董福金出警对韩桂兰与刘超的纠纷进行调节,在调节过程中刘超自称欠原告韩桂兰1000元钱未还,此款经韩桂兰催要至今未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16年4月26日农安县巴吉垒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农安法院巴吉垒法庭对巴吉垒派出所出警民警宋明、董福金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被告刘超虽否认在韩桂兰处借款1000元的事实,但有巴吉垒派出所民警宋明、董福金在2016年4月20日出警对韩桂兰与刘超的纠纷进行调解时其自认欠原告韩桂兰1000元钱未还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刘超欠韩桂兰1000元的事实。刘超在韩桂兰处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借款,未按约定给付应当承担给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韩桂兰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韩桂兰借款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