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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如成与林茂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如成,林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陈如成,男,195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林茂红,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申请执行人陈如成与被执行人林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给付执行款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6年5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执行款2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用5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1执17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如成发现被执行人林茂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郭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