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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丁春刚盗窃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123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2010年7月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公诉机关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1日至3月25日,被告人丁×在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近,采用压力钳开锁的方式窃取山地自行车3辆,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817.48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6年3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丁×在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第三教室外路边,窃取被害人李×(男,24岁)停放在该处的美利达牌R2DE903型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26.56元。现涉案车辆未起获。二、2016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丁×在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东门自行车停车棚处,窃取被害人王世诚(男,26岁)停放在该处的美利达牌勇士600D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22.72元。现涉案车辆未起获。三、2016年3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丁×在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第三教室外路边,窃取被害人王彦东(男,25岁)停放在该处的捷安特ATX830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68.2元。现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告人丁×于2016年3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丁×亲属代为退赔人民币2749.2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四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丁×退赔被害人李×人民币一千七百二十六元五角六分、被害人王世诚人民币一千零二十二元七角二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红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