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高峰与路广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路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路广文,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路广文民间借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路广文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薄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