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7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辉与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7680号原告:刘辉。被告: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J179号。法定代表人:王红丹,执行董事。原告刘辉诉被告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辉起诉称,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告购买一台北京索纳塔轿车,被告承诺于2016年3月10日之前提供车辆合格证并负责一切上牌事宜。但是到2016年3月10日之前被告仍无法提供车辆合格证。经双方协商,被告承诺在2016年4月15日之前提供合格证并陪同原告上牌,同时赔偿原告延迟上牌补偿款5000元。2016年4月19日被告提供车辆合格证并陪同上牌,但是对于5000元补偿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并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庭审中原告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车辆,因未能顺利完成车辆上牌,原、被告及王媛媛于2016年3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书一份,约定:1、甲方(被告)承诺在2016年4月15日前给乙方全部完成上牌,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乙方所有车辆上牌,则甲方退回乙方所购车辆全款;2、在2016年4月15日之前给乙方提供15天至30按临牌龚客户使用,在临牌有效期内承诺若有交通事故甲方将积极协调保险公司赔偿处理,如在临牌有效期之内乙方无违规操作造成的不能理赔情况甲方承担全部费用。3、甲方共计补偿客户8000元现金,于3月23日支付客户3000元现金补偿,剩余部分补偿款以欠条形式给客户,在上牌同时,给予5000元现金。4、3月23日前其他协议作废。同日,被告支付给原告人民币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客户刘辉未上牌补偿款伍仟元整,于4月15日上完牌给予。后被告陪同原告上牌。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补偿款5000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补偿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及时支付。被告至今未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刘辉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何丽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