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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郝静华与荥经县青龙乡苦荞坡煤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静华,荥经县青龙乡苦荞坡煤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2民初99号原告郝静华,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2日,河北省宁晋县。被告荥经县青龙乡苦荞坡煤厂,住所地:荥经县青龙乡沙坝河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刘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静华与被告荥经县青龙乡苦荞坡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静华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郝静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8元(原告郝静华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郝静华承担1704元审 判 长  张 建审 判 员  凌华剑代理审判员  卢一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艳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