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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远保诉张远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保,张远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2077号原告:张远保。委托代理人:王须峰,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远申。委托代理人:朱崇玲,临沭青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保与被告张远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保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远保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龚长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