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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2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长春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