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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5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卜明龙、吕叶与布和朝鲁、乌仁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明龙,吕叶,布和朝鲁,乌仁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5民初136号原告卜明龙,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原告吕叶,女,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址同上,同时是原告卜明龙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布和朝鲁,男,蒙族,1976年8月1日出生,原住内蒙古乌拉特后旗。现下落不明。被告乌仁色(乌日娜),女,蒙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与被告布和朝鲁系夫妻关系。现下落不明。原告卜明龙、吕叶诉被告布和朝鲁、乌仁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明龙、吕叶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布和朝鲁、乌仁色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31日,二被告因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诺2015年10月之前全部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还款要求,至今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本案的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布和朝鲁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被告乌仁色(乌日娜)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二被告向二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该借款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被告乌日娜户籍登记姓名为乌仁色,二被告为夫妻关系。以上查明事实有原告陈述,户籍信息及原告提交的书面借条一份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首先,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布和朝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庭审中原告也向法庭提交了借条证实了自己的主张。可以确定原被告双方的借贷事实客观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同时因该笔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进行偿还的诉请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布和朝鲁、乌仁色(乌日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时共同偿还原告卜明龙、吕叶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187元由二被告负担。如到期不能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春河审 判 员  邸晓琴人民陪审员  李海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吕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