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华良、李世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华良,李世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729号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台州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戴宪华,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良。被告:李世狄。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鼎公司)为与被告李华良、李世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巨鼎公司于同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缴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 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