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顾明兵与陈全贤、王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明兵,陈全贤,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59号申请执行人顾明兵,个体户。被执行人陈全贤,农民。被执行人王艳,农民。顾明兵与陈全贤、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涟高民初字第006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陈全贤欠原告顾明兵借款6万元,由被告陈全贤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借款3万元,余款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如有一期不履行,原告可就全部余款申请执行,并由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元,由被告陈全贤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陈全贤、王艳财产进行调查,其均无银行存款,亦无房屋产权及工商注册登记。王艳名下按揭购买的苏G×××××号机动车一部已被本院查封。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2日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10653元,尚欠50000元及利息正在按协议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且正在按协议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高民初字第006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海峰执行员 高子贵执行员 孙 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姜宇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