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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13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2015)荣执字第1311-5号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可竹,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31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可竹、吴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芳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户6217;6292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冯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