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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晓龙与被执行人张铸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龙,张铸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5号申请执行人韩晓龙,男,汉族,兰州市人。被执行人张铸山,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晓龙与被执行人张铸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晓龙因与被执行人张铸山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搜索“”